对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基本都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税务人员提醒,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职工教育经费中职工培训费用的税前处理上有优惠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了鼓励软件企业发展,下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其中第六条明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务人员解释,软件类企业想要适用财税27号文件政策,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企业符合该文件第十条中列举的7个条件;二是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
两类固定资产税前可一次性扣除
浦口区某电气公司2013年5月购置了一批电脑,会计上对电子设备按照3年进行折旧。税务人员在日常管理时,向企业宣传了国家新出台的固定资产税前扣除规定。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两类固定资产可以税前一次性扣除。
一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中的关键词,“新购进”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固定资产”包括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和购进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方式包括以货币购进和自行建造。
二是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那么该电气公司以前年度购置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处理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利息支出需区分资本化支出和收益性支出
近日,六合地税局在对辖区内某化工企业风险评估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13年4月投资兴建了一条生产线,并于当年10月31日完工并投入使用。同时该公司 2013年4月1日从银行借入专项资金300万元(年借款利息8%)用于生产线建设,该年度支付了借款利息18万元全部列支在“财务费用”中。
税务工作人员解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因此,该化工企业2013年4-10月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14万元应当予以资本化,按照规定计入生产线成本,结转为固定资产,在以后进行折旧处理。而2013年11月1日以后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4万元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各类险种税前扣除大不同
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某化工园企业,除了为职工缴纳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以外,考虑到企业一线操作人员的工作特殊性,还为其投了人身安全险和家庭财产险。企业财务人员咨询,这几种保险费用是不是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虽然都是保险性质的支出,但是各个险种的税前扣除规定是不同的,若该公司为一线操作人员投保的人身安全险属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该公司为职工缴纳的人身安全险和家庭财产安全险属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其他类商业保险,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投资未到位的借款利息不得全额扣除
雨花台某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只有300万元,根据企业章程约定,200万注册资金未到位。在此期间,企业向银行借款300万元,将形成的利息支出18万元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了扣除。税务人员依据税法规定,要求企业将这部分对外借款发生的18万利息中的12万元进行纳税调增,并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